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玉庭 被告 欒智忠
李仁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213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其起訴請求將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製作之分配表中,分配次序5之被告欒智忠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同)5萬2,520元,次序6被告李仁聰之執行費債權1萬4,170元,次序7之被告欒智忠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600萬元,次序8被告李仁聰第二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177萬1,147元予以剔除,並將該等金額全數發還原告,依此計算,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83萬7,83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3萬7,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