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孝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7,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