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簡慎甫
盧文傑 江明達 被告東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逸蘭 訴訟代理人 賴有田 被告 戴家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