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震偉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彥韋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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