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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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2日起至94年8月16日犯主文所示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26、658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