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書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32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書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