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瑞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96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0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瑞麟於民國105年2月5日早上8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中國航運高修貨櫃場內,因細故與告訴人 詹東澤 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告訴人,使告訴人之背部撞擊停放於旁之曳引車,復又揮拳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背部擦傷之傷害。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