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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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乙○○被告甲○○
3樓之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院91年度東院公字第516號公證書所附租賃契約書第1條所載建物及土地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