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 吳法頤 相對人 黃發龍 ( 黃陶 之繼承人)相對人 莊黃寶彩 (黃陶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雅雪 (黃陶、 黃春滿 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偉豪 (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月嬿 (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偉福 (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陶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9月9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4年8月1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黃陶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本件之債務人黃陶於民國96年1月31日死亡,其所有不動產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黃發龍、莊黃寶彩及案外人黃春滿共同繼承,而黃春滿於民國100年4月17日死亡,由其子女黃雅雪、黃偉豪、黃月嬿、黃偉福代位繼承,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旗津│中興││000-0000││144│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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