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77號上訴人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上訴人 劉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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