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債權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 吳燕昇 等十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漢森張王月里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向該管法院查明被繼承人王漢森、張王月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情事,並提出該法院回函。
三、依上開查詢結果更正本件債務人。
四、債務人 謝淑珠 已於102年12月24日出境,並為遷出登記,是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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