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弘斌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弘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千元,由具保人陳弘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楊迺伶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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