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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