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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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樓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沙慧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