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小字第1144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繳交明細、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社區管理規章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雖被告到場抗辯無清償能力,惟此
抗辯顯無理由,本院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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