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