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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