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一一八六號,併辦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六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屬上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對於本院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然違背上開規定。
三、爰就上訴人對於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第三審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