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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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