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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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一號
原告甲○○即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被選定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游錫堃 院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案原告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及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請求收回遭被告機關徵收之土地,而台北市政府為原徵收補償機關之上級機關兼系爭土地用地機關,有命其等輔助被告參加本案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