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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