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勇誌 法定代理人 劉雪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五爵 被上訴人即被告唐鼎鍋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孔春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唐榮 鍋爐工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純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至103年7月8日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