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鴻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經濟部事務所營業所、經濟部公務所(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經濟部事務所營業所、經濟部公務所(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陳明所欲請求之對象姓名、住居所。
,該裁定於103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