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原告 李依純 (住居所詳卷)被告 林文祥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文祥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依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