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4日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31號(偵查案號: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