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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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0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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