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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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揚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揚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本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品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⒈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
0號5樓之1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注射至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所搜索,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3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8年4月12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另於執行前述觀察、勒戒前之⒉於106年11月21日15時許、15時10分許,在上址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並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所搜索,扣得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嗣上開1.所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不起訴處分將前述⒈及⒉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品項,其中附表編號2、4品項
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品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是聲請人此部分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內含微量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品項,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資料可佐,可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係違禁物無訛;惟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宣告扣案(依該判決記載係於106年4月27日14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居所執行搜索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54.6928公克沒收銷燬,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於108年5月22日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品項,與上開案件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物實屬相同(扣案時間、地點均相同且附表編號1所示品項合計驗餘淨重為54.6928公克),是聲請人就業經宣告沒收之附表編號1所示品項,再為聲請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附表編號品項數量/重量備註1黃色結晶塊2袋(合計淨重47.135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7.0418公克)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10939號卷第21至24頁)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6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第10939號卷第95頁及其反面)鑑定結果:⑴黃色結晶塊2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⑵白色結晶2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⑶白色透明結晶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2袋(合計淨重7.460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7.3424公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3670公克、驗餘淨重0.3086公克)2粉末檢品1包(淨重1.64公克、驗餘淨重1.63公克)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10939號卷第21至24頁)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8640號鑑定書(偵字第10939號卷第97頁)鑑定結果: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3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合計淨重31.6401公克、合計驗餘淨重31.6213公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10666號卷第27至32頁)2.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10666號卷第95頁)鑑定結果:⑴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⑵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4白色粉末1包(淨重0.5649公克、驗餘淨重0.562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