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 傅婷婷 被上訴人 鍾沁瀅 訴訟代理人 呂祥暉
李承勳 施昇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7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途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對向車道前,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以讓其優先通行,在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上訴人竟疏於注意對向來車,貿然往左迴轉至文化路157號前車道,適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上訴人受有右側手部擦傷、雙側性膝部擦傷、右側上臂挫傷、右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4,287元、交通費用(含機車修理費)24,680元、薪資損失26,667元、雜項費用55,887元、後續醫療費用51,450元、收入減少之損失48,000元、後續就醫之交通費用、伙食費用計14萬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1,338,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於原審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傅婷婷171萬8,97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8,501元(醫療費34,287元+機車修理費9,209元+薪資損失25,005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自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判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予免為假執行宣執行宣告,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一部不服提起上訴,至於未據提起上訴部分,則非屬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述】。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3,370元(後續醫療費用32,690元、收入減少之損失110,240元、交通費用10,440元),及自1
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就臺北醫學大學110年4月22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就
診日期內支出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不爭執,但無診斷證明書之 詹錫彥 中醫診所,及其他私人整復診所之就診醫療費用,均予否認。
㈡上訴人主張因無法加班及從事副業致損失110,240元部分,
原審則已有就薪資損失為認定,且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確有加班及副業之損失,故被上訴人爭執並否認之。
㈢對於上訴人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30日7時42分許,駕駛系
爭肇事車輛,途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對向車道前,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以讓其優先通行,在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對向來車,貿然往左迴轉至文化路157號前車道,適上訴人騎乘本件機車附載 傅慧娟 直行駛至,因被上訴人突迴轉駛入車道,上訴人雖緊急煞車,仍撞擊被告系爭肇事車輛右前車輪處,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手部擦傷、雙側性膝部擦傷、右側上臂挫傷、右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傅慧娟則受有右小腿刮傷之傷害。被上訴人因前揭行為,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認其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行車前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
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肇事車輛上路,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對向車道之上訴人傅婷婷騎乘本件機車直行,即貿然往左迴轉而撞擊上訴人騎乘之本件機車,致上訴人及搭載之傅慧娟當場人車倒地,其行為有過失至為灼然。又上訴人因上開車禍事故受有右側手部擦傷、雙側性膝部擦傷、右側上臂挫傷、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有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照片在卷為證(見交重附民卷第27頁至第51頁),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是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前揭傷害,並與被上訴人上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8,501元(醫療費34,287元+機車修理費9,209元+薪資損失25,005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而上訴人於本院中僅請求被上訴人尚應再給付醫療費用32,690元、收入減少之損失110,240元、交通費用10,440元,本院就應否准許,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
上訴人主張自110年3月1日至110年4月22日共支出醫療費用32,690元,被上訴人辯稱對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110年4
月22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就診日期內支出之醫療費用均不爭執,但否認上訴人中醫私人整復診所之就診醫療費用。查上訴人於109年5月11日、6月11日、7月23日、9月9日、11月11日、110年3月9日、4月9日、4月22日,於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復健科就診,共支出醫療費用7,340元,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35頁、第83頁至第93頁),被上訴人亦不爭執,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醫療費用,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然就至詹錫彥中醫診所所支付醫療費用,因診斷證明書(見簡上卷第151頁)所記載之病名為「右側髖部挫傷」,與原告前開受傷部分尚不相同,又上訴人提出其私人整復之醫療費用部分,惟核該等私人整復與至醫療法第2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有別,且上訴人均復未提出相關專業醫療意見,以確認此乃上訴人受系爭傷害所必要之治療,是上訴人請求此部分支出,礙難准許。
⒉交通費用部分:
上訴人主張交通費用共計10,440元,被上訴人表示就110年
4月22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就診日期內支出之交通費用並不爭執,依該診斷證明書記載有上訴人有共計14次就診紀錄,上訴人主張交通費用以一公里5元計算,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門診來回為11.6公里,故此部分交通費用合計為812元(計算方式:5×11.6×14=812元),應與准許。其他部分上訴人並未舉證其支出之交通費用,且未能舉證其他交通費用係因系爭車禍必要之支出,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⒊收入減少之部分:
上訴人因無法加班及從事副業,以時薪208元計算,2年共計減少收入110,240元,被上訴人否認,經本院函詢建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訴人108年4月起加班費時數及證明,依該公司提供上訴人加班時數之明細表(見簡上卷第203頁),上訴人確實於110年4月起方有加班紀錄,然加班費各月均有不同,足見上訴人所領取之加班費應不具經常性和可預見性,既然未足認定有加班之必要,自不能認有收入減少,另上訴人提出之IRATA、TRAA證書、報導參考收入、工作紀錄圖檔等(見簡上卷第169頁至第179頁),僅足證明上訴人有此專長,但不足以證明其確有實際之副業工作及收入多寡,上訴人請求副業工作損失部分,亦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6,653元(計算式:原審判決118,501元+醫療費用7,340元+交通費用812元),及自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除判決准許金額外,就被上訴人前開應再給付8,152元(計算式:7,340+821=8,152元)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於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諭知,並無不合,上訴人其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幽蘭
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韶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