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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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送達代收人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