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一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劉素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肆萬肆仟玖佰 貳拾│SN0八九七五五││││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山分行││貳元│一││││分公司 潘燊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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