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定鋐 、 巫國榮 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以下同)1,08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