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呂明勳
呂明儒 呂邱秋 劉閔禎 呂月琴 呂憶君 呂冠論 林瑞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 和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為「臺北市○○路○段○○○○號」,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陳振嘉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