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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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 邱創海
鄭日賢 被上訴人 邱沛章
孫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