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郭紫妘 即 郭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