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告 粘志龍 被告 盧正昕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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