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余桂珍 被告 莊千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