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 廖義政 被告 劉耕旭 法定代理人 劉儼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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