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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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 林桂紅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 律師
張綺耘 律師被告 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