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東海大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8,835元(計算式:【122平方公尺+130.63平方公尺+44.59平方公尺+
94.85平方公尺+175平方公尺+348平方公尺+697.51平方公尺+
218.01平方公尺】×6,500元/平方公尺=11,89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