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