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簡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鳳凰 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