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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