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26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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