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25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清香
       雷曉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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