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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