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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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