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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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案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具保人即被告甲○○」應更正為「具保人乙○○;被告甲○○」、主文欄內「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具保人即被告甲○○」、主文欄「甲○○」,顯分別係「具保人乙○○;被告甲○○」、「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