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雷世康 即盛鑫企業社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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