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0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文到日後七日內具狀說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俾使本院得依法核定上訴裁判費,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