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請提出聲請人負擔 劉朝印 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
4.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桑得拉美容美髮材料行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5.每月扶養 劉芷君 、 劉家亨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7.最近5年內百利文具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8.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 許侯南珠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9.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所得28765元、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所得24000元原因為何。
10.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百敬文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
」所得24000元、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7481元、個人「執行」所得998元、個人「租賃」所得117021元原因為何。
11.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