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26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非支票發票人,請 陳明 得向債務人請求票款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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